【执法课堂】法律条文中“条、款、项”的区分

一、法律是由编、章、节、条、款、项、目构成

一部法律根据《立法法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一般由编、章、节、条、、项、目组成。编、章、节是对法条的归类。所以,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、款、项、目即可,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、章、节。因此,弄懂法律规范中条、款、项、目的含义,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、款、项、目,对于规范执法行为,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。

二、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的区分一:“条”

法律规范的“条”,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。一部法律,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。

(一)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,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,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,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。

如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、技术、人员、装备等条件。不能写成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、技术、人员、装备等条件。

 

(二)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,应当适用到款。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,如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条。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,不能写成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10条。

 

三、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二:“款”

“款”是“条”的组成部分。“款”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。每个自然段为一款。款前均无数字。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。

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,不用阿拉伯数字。如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二款,不写作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2款。

四、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三:“项”

一般来讲,“项”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。如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: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;(二)乱丢瓜皮果核……(五)乱丢废电池、荧光灯管、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;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。该条中的(一)、(二)……(五)等就是该条的五个项。该五项是对前段文字中“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”的说明。所以,含有项的法条,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“下列”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。

“项”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。如上所述,各项前都冠以(一)、(二)、(三)等数字,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。

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,一个法条只有一款且有项的应直接表述为该条第一项,如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随地吐痰、便溺

 

“项”的适用。对含有项的法条,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。如果不适用到项,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。